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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1-06 10:17  

 

 

 

 

 

 

 

延编办〔20153

 

关于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范围

    凡已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纳入本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程序

   (一)网上提交: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在线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本年度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直接上传”方式提交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反馈意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度报告做出“审核通过”或“退回修改”的结论,并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反馈给事业单位。收到“退回修改”信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要求修改或补充年度报告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三)报送纸质材料:事业单位应在收到“审核通过”信息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申办年度报告的纸质材料报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需报送纸质材料如下:

    1、由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保密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2014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需加盖举办单位及本单位公章);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年度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2015年是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改革后的第一次年度报告。自2015年1月1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将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全部换发为新证书正副本;原证书正副本自动废止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各部门、各举办单位要将年度报告工作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结合起来,凡经县编委、编办批准,在延津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文件中新设立或撤销的事业单位,要尽快办理初始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事业单位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2014年度执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相关内容通过“延津县编办”网站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事业单位法人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如有变更事项,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后办理年度报告。其中开办资金增加或减少20%(含20%)以上的,必须申请开办资金变更。证书号首位数字为“1”的事业单位申请开办资金变更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加盖事业单位公章的开办资金确认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加盖本单位财务章的资产负债表;证书号首位数字为“2”的事业单位申请开办资金变更时需提交验资报告。

   (五)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及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延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元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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