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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7-12-20 09:00  

延政〔2017〕159号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7〕114号)等改革政策文件落实到位,根据我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县政府决定对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清理规范。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增强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及时对权责清单作相应调整,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附件: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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