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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运转情况
2015-12-21 10:26  

延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前身是延津县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于2008年,当时是为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城市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确保“新城杯”竞赛活动扎实开展而成立的。2013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津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12〕186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延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豫编办〔2013〕142号)以及市、县有关文件规定,正式组建延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正科级行政机构,集中行使城市规划、市政绿化、市容市貌、工商、公安交通、土地等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数字城管、污水处理费征收等职能。2014年6月20日,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36号文件精神,将涉及职能调整单位划转职能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局开始正式履行相应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相关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四)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室外无照商贩的违法行为。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城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侵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县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城管指挥、协调、督查、督办和考评。

(九)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配备情况

目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法制室、人事财务室、纪检监察室、行政科以及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城市规划执法大队、市容市貌执法大队、市政绿化执法大队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大队五个直属机构。按照县编委“三定”方案规定,共核定事业全供编制60名。目前执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0名,其中22名是2014年公开招录人员(事业全供),其他58名从县直各部门借调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在原单位)。2015年以来,为加大执法力度,满足工作需要,我局又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协管人员35名。

三、存在问题

1、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执法局现有人员80名,其中22名为通过公开招录的正式人员,其他均为从县直单位抽调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城市管理的需要。再加上新招录人员业务工作不熟练,不利于执法工作开展;抽调人员由于人事工资关系不在执法局,一方面不利于管理,另一方面无法办理执法证件,不利于执法工作开展。执法局人员有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由于执法局大部分都是抽调人员,工作人员心理浮动大,对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不利。

2、执法身份不符。我局现有执法人员80名,只有22名属正式人员,还属于事业编制,其他都是从各单位抽调来的,也都是事业编制,我们从事的又是行政执法工作,与国办发(2000)63号文件精神规定“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相悖,导致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时,不敢放手管理。

3、管理体制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上级主管部门,使行政处罚权的业务交流、法律咨询、培训、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4、职能未完全划转到位。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未划转执法局。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划转执法权。三是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划转执法局。四是市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仅开展市政道路开挖的相关处罚,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未划转执法局。

四、建议

民以史为师,身不正而令不从,我局现有80名执法人员,只有22名属正式人员还属事业编制,没有1名行政编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国办发〔2000〕63号文件规定,“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建议要提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执法正当性和社会认同度,加强规范化建设。

第一,明确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执法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属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法律地位应属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相应的,执法人员是专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任务的公务员。建议采取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

第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在法律上下功夫。但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没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个比较细致的规定,而且就我市来说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在法律依据上面存在着困惑,建议尽早出台一部城市管理法和地方性法规。

第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因此虽然现在是属地管理,但在执法规范上应全国统一,建议设立专门的国家城市管理学院,承担城管执法的培训工作。通过统一培训,在全国城管队伍中贯彻依法行政理念,建立规范化的执法流程,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四,应有综合执法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处罚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避免以罚代改,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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